首先那些社團不是法律承認的組織,不能起訴,而這些社團大佬犯罪多以手下出面,要拿到針對社團大佬個人的犯罪証据,當然不易。聯合國是以國家為對象,以針對國家行為為主。
伊拉克的罪証不是道聽塗說,聯合國全有記錄,安理會1991年的687号法案清楚要求伊拉克銷毀持有的所有生化武器,所以不需証明伊拉克是否有WMD,而是要伊拉克証明已銷毀所有的WMD,若不合作拒絕提供這些証明,皆應作繼續持有論。
聯合國安理會自1991年至開戰前再為此通過多十個法案,都是包括要求伊拉克讓聯合國武器查証員進入伊拉克境內查核,可是伊拉克一再拒絕合作,變成安理會十多年來所通過的十個法案內容都幾乎是重覆著同一樣東西,安理會每次就好像通過一張新的廢紙去取代舊的廢紙,到最後一張1441法案的最後一節才声明若伊拉克再違反安理會决議,將面對嚴重後果,這嚴重後果當然意味已到出兵武力解决的時候。 若這時不是法、俄兩國阻撓,可能已以聯合國名義出兵,也不會只有美、英出兵的事情。就算聯合國這次不出兵,之後再多次被伊拉克愚弄,最後必出兵,所以戰爭是回應伊拉克一再違反安理會决議,最後是否真正發現WMD與出兵的原因無關。
所以小弟想問一問反美人士,假若美、英沒有出兵,最後聯合國因沒有辦法使伊拉克遵從安理會决議而决定出兵,但後來又不能在伊拉克境內找到WMD,你會認為聯合國打了一塲不義之戰嗎? 若答案是’YES’, 那麽有何辦法避免戰爭而又令伊拉克就範? 若答案是’NO’,那麽証明是否找到WMD與戰爭的正義性無關。
聯合國十多年來未能執行安理會的决議,已是嚴重失職,使流氓國家無忌憚地發展大殺傷力武器,危害世界安全,十多年來用盡和平手段也解决不到問題,還拒絕出兵,又不準許別國出兵,就等同執法機構不去執法,又不許民間自行執法,世界的安全又怎有保障?
我有點不明白的是,什麼是”華人的聲音”? 或者什麼是專屬華人的公共議題,需要代表華人的議員voice out? 這種立基於種族的政治參與是加拿大的正數,還是負數?
對我而言,最有說服力的候選人是心中沒有種族界線的,包括區分華人的界線。
Elliott Fan
Filed under: 互blog擂臺
只要是關心「天下事, 世間情」的朋友都歡迎參加互blog擂臺。
本著言論自由的宗旨, 只要是理性討論,
互相尊重, 歡迎任何人發表其個人意見。